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72********,蒙古族,小学文化,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住科尔沁左翼中旗**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底,科尔沁左翼中旗**镇**村村民王某甲明知林地以耕代抚的相关政策,仍在林木成活率为零的情况下,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私自在承包本村村民李某某位于科尔沁左翼中旗**镇**村村北1000米处的林地内种植农作物绿豆14.2亩,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个人前科劣迹证明、林权证复印件、采伐更新造林合同书复印件、《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巩固林业生态建设成果加强林地抚育管护工作的通知》复印件、《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林地抚育管理的通知》复印件、关于王某甲涉案林地恢复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崔某某、王某乙、刘某乙、李某某、张某某、秦某某、焦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林地毁坏程度认定意见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并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王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王某甲在案发后在非法占用的林地内弃耕、恢复植被,其行为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单处罚金。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王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奚永娇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住科尔沁左翼中旗**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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