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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左检二部刑诉〔2020〕Z1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76********,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住**开发区**小区**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我院于2020年8月6日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1年6、7月份,借旗内部分村进行新农村建设之机,在本村西北角旧河槽内占用自己以及与他人调换的农用地设场挖沙出售,至2012年5、6月份挖沙结束。经呼和浩特市天晨测绘技术有限公司勘查定界,被告人王某甲挖沙占地共计2.0619公顷,其中水浇地1.4994公顷、有林地0.5625公顷;挖方共计80179.1立方米(填方207.9立方米)。经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破坏耕地鉴定委员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鉴定,被告人王某甲挖沙占用水浇地面积22.491亩,种植条件严重破坏;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甲挖沙占用地块不规则大坑分别与地面高约8米-10米和5米-8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被告人身份信息、呼和浩特市天晨测绘技术有限公司测量技术报告;

二、证人证言:

王某乙、王某丙证词;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四、鉴定意见:

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呼自然资办发〔2019〕82号)耕地毁坏程度认定结论、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张林司[2019]林鉴字第329号)

五、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22.491亩挖沙,改变了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贵

   检察官助理:盛泽宇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土默特左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共一百四十五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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