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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57年****日出生(犯罪时年龄58岁),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5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鄂托克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托克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王某甲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其承包经营的林地内非法开垦林地74亩,并种植农作物玉米、苜蓿等。2018年10月18日,鄂托克旗人民政府给王某甲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权17.14亩,2019年12月10日鄂托克旗人民政府给王某乙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权19.96亩,该37.1亩在74亩范围内,余36.9亩未办理任何手续,属于非法占用的林地。经鉴定,涉案林地为宜林地。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造成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林业种植条件有一定程度的破坏。涉案16.9亩林地已进行种植恢复,种植树种为柠条,种植株行距为1 米*5 米。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查、指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破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家琳

2020年3月26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1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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