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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王某甲,别名王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1841983********,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新郑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份以来,新郑市龙湖镇王许村村民王某乙(已判)以被告人王某甲的名义以100万余元承包王许村十组基本农用田40余亩。其承包农用地位置于新郑市龙湖镇王许村十组,北邻环乡路,南临古城村,东临橡胶厂,西临王许村九组农用地。王某某纠集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荆某某(均已判)组织冠森土石方清运公司渣土车队倾倒建筑垃圾,造成基本农用田其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无法耕种。后经土地部门鉴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27.43亩,造成27.43亩基本农田耕作层被压占,种植条件已经遭到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 证人王某己、王某庚、王某辛、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 鉴定意见;4.书证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法定程序审批而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致使27.43亩耕地被破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金荣

2020年10月1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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