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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奈检一部刑诉〔2020〕Z20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6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镇**村**屯,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奈曼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奈曼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 9 月初,奈曼旗交通局计划修建从奈曼旗新镇石碑村至奈曼旗青龙山镇古庙子村公路,途经石碑村樟木沟屯村民王某甲家位于其自家住宅西侧东西向沟内林地,被告人王某甲在明知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林地内树木全部采伐。经奈曼旗林业和草原局工程师对涉案林木蓄积进行测量,涉案林木蓄积共计 22.4244立方米。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信息表、发破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卜某某、张某甲、李某某、潘某某、张某乙、王某丙、尹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辨认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在明知是林地的情况下,改变其用途,致使22.4244亩林地被严重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奈曼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福堂

检察官助理:田阔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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