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91968********,回族,小学文化,群众(2019年12月18日被中共盐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开除党籍),盐山县**镇**村原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镇**村,捕前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镇**村**号。2019年7月25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盐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1998年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盐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01年3月16日被释放。
提供法律帮助律师:胡某某,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分别由盐山县公安局、盐山县监察委员会侦查、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职务侵占罪,分别于2019年10月28日、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0月28日、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1、2014年12月份,被告人王某甲承包**村村北**号公路北面耕地,后在承包的耕地内取土卖往**高速公路,破坏土地约25.97亩,非法获利3万元左右。
职务侵占罪:
1、2012年,被告人王某甲在担任**镇**村党支部书记期间,**村建设**中心小学,**镇人民政府委托王某甲办理**中心小学地基垫土事宜,王某甲雇佣马某某完成垫土工程,后**镇人民政府拨付机械费1.04万元、土方款15.46万元,后王某甲领取工程款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15.46万元据为己有,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2、2013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在担任**镇**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刘某某上交的5.1万元宅基款据为己有,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3、2014年3月7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担任**镇**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王某乙上交的1.5万元宅基款据为己有,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被告人王某甲具有犯罪前科;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破案报告、户籍证明信、收款收据、记账凭证等相关书证;
2证人刘某某、王某乙、王某丙、蔡某某、王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具有犯罪前科、认罪认罚、多次职务侵占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郭勇志
(院印)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押于盐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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