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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非法制造枪支案)_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33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住本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马边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马边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四川省乐山市马边彝族自治县**镇**村**组村民王某甲和王某乙在2020年1月1日在网上购买了射钉枪配件,民警立即前往调查。王某甲承认自己改装了一支射钉枪,并从家中拿出一把射钉枪交于民警,2020年10月3日,经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射钉枪鉴定为枪支。2020年10月13日,经公安机关传讯后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侦查期间认罪认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现场图、鉴定文书等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经侦查机关传讯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上述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吉论门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11月2日取保候审。

     2、侦查卷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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