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刑检刑诉〔2019〕12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6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抚松县,现住抚松县**镇。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抚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制造、买卖弹药罪,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5年至2017年期间,在抚松县**镇**小区其租住的房屋内,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从网上购买枪支部件,私自制造枪支、弹药。经通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10支枪支中有5支能够认定为属于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二、证人于某某、雷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三、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四、辨认笔录及照片;
五、鉴定意见;
六、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归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制造枪支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甲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于代红
2019年8月13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卷宗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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