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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非法侵入住宅案)(公开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5〕209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女,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行政村*街**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同年2月15日、4月28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3月13日、5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同王某乙、李某某到临泉县**乡**村张某甲家,索要欠款,张某甲的妻子陈某某讲张某甲不在家,并要求王某甲等人离开,王某甲等人与陈某某发生争执,后对陈某某殴打,并将其院中的大理石圆桌掀翻损坏。陈某某儿子张某乙欲上前打王某甲,被王某乙拦阻,后张某乙在王某丙的追赶下逃走。2月2日,在临泉县宋集镇焦桥行政村小郝庄南地,发现张某乙的尸体。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陈某某家被损物品价值2280元;经临泉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张某乙系甲拌磷中毒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丙、张某丙、郝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临泉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等;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张涛

2015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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