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203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苑**期(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街**号)。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 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018年9月29日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以投资其姐夫赵某甲(另案处理)的项目可以获取高额利息为由,在太原市万柏林区**花园、万柏林区**小区等地向王某乙、贾某某、皇某某、尉某某、侯某某、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罗某某、王某丙、赵某乙、闫某某等人吸收资金,经统计,曹某某投资12.5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损失10万元;张某甲损失54万元;贾某某投资70万元,损失20万元;高某某投资1638733元,损失186633元;王某丙投资805260元,损失379260元;尉某某投资5万元,损失5万元;张某丙投资15万元,损失15万元。王某甲将大部分款项汇给赵某甲,并从中赚取利差。一部分款项用于偿还其他集资人的利息,一部分用于购买房屋和偿还自己的欠款。经核实,赵某甲的项目包括美食城、度假村等项目均为虚假项目,赵某甲收到的款项均用作偿还欠款。2018年11月王某甲因无法偿还款项更换电话号码,拒绝与王某乙、贾某某等人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松松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司法会计审计报告书一本。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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