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二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兴化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0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初以来,被告人王某甲明知其向他人购买的性保健品中含有违禁成分,仍在位于嘉兴市南湖区同乐路***号的**食品店内出售此类性保健品。2019年11月21日,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其店内检查时当场查获“百草伟哥”、“中医世家”、“美国玛卡”、“红蚂蚁”、“玛卡”、“顶级伟哥”等性保健品110粒。
经嘉兴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上述性保健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凌燕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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