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7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住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大洞乡**村**组,工作单位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村**新村*巷某手袋厂。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9年11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7日经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开始,被告人王某甲在花都区狮岭镇**村**新村**巷**号**楼一仓库,购买14款假冒的CHARLE&KEITH(小“CK”)手提包共1800个,通过自己经营的“王某甲”淘宝店(ID:“wang1567708****”)、某乙淘宝店(ID:“i打错了字”)、“某丙”淘宝店(ID:“九格格吉祥”)进行非法销售获利。其中在淘宝网用“九格格吉祥”(76363****@qq.com)账号销售假冒的小CK包,交易记录合计612条,总金额125492.59元人民币。其中473个交易记录成功,合计金额:94106.38元人民币;139个交易不成功,合计金额:31386.21元人民币。2019年8月21日,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仓库查封,当场扣押了14个不同规格的CHARLE&KEITH(小CK)手提包共1055个。经广州市和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扣押的CHARLE&KEITH(小CK)手提包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核查,扣押的14个规格CHARLE&KEITH(小CK)手提包标价价值人民币共11.349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植伟家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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