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检三部刑诉〔2020〕1号
被告单位黑龙江省**种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004****,单位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路**住宅小区**号楼**号,法定代表人王某乙。
诉讼代表人王某丙,男,1989年**月**日出生,系被告单位工作人员,联系方式1383649****。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丁,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黑龙江省**种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市,住黑龙江省海伦市伦河镇**号商服,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阿荣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5日被阿荣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荣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另案处理)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阿荣旗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被告人。阿荣旗人民检察院按照案件管辖规定,于2019年9月29日将该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11至12月10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30日至11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 年8 月28 日,黑龙江省**种子经销有限公司注册成立,被告人王某甲任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范围系经销包装种子。2014 年10月23 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某乙。2015年10月15日,黑龙江省**种子经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黑龙江省**种业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王某甲,王某乙未参与经营。
2015年11月至12月间,黑龙江省**种业有限公司在未经莱州穗王种业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冒用该公司的图形注册商标“穗王”和北京金农科种子科技有限公司玉米品种“金农718”相关信息印制包装袋,将购买的无商标玉米种子灌装包装。2016年3月至4月,黑龙江省**种业有限公司以每市斤12元的价格将标注为“穗王”商标的玉米种子销售给被害人高某某5000市斤、销售给被害人张某某、陈某某1250市斤,获得7.5万元。2018 年12月12 日,王某甲到阿荣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玉米种子一袋、玉米种子包装袋一个;
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戊、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黑龙江省**种业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王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认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黑龙江省**种业有限公司、王某甲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涵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在黑龙江省海伦市取保候审。
2.卷宗4册,光盘3张。
3.涉案物证玉米种子一袋、玉米种子包装袋一个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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