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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销售伪劣产品案)_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二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街**号附**号,现住绵竹市**镇**路**号**栋**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月1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经营一家名为“**商行”的店铺,具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王某甲通过非法途径,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从微信名字为“梦想**”和“往事**”的二名男子处购进香烟,后分别出售给微信名字叫“诏**”的彝族男子、王某乙、方某某、陈某某、党某某等人,共计销售93417元。2019年12月31日,绵竹市公安局分别对**镇**村被告人王某甲的出租房、绵竹市**巷**号**楼**单元**楼**号张某某的住处(借于王某甲存放香烟)、王某甲使用的红色三轮车以及车牌号码为川A*****的绿色丰田汽车进行搜查,扣押了其尚未出售的各种香烟共计782.2条。2020年1月2日,经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检验,扣押的782.2条香烟中752.3条为假冒注册且伪劣卷烟。2020年5月29日,经绵竹市价格认证中心的认定,该批扣押的伪劣卷烟的鉴定价格为1945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清单、照片等;2.证人王某丙、王某乙、方某某、党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王某乙、方某某、党某某的辨认笔录;5.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检验报告、绵竹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伪劣香烟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被告人王某甲的微信转账记录、证人王某乙、方某某、党某某、陈某某的微信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销售伪劣卷烟,销售金额为9341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婷婷

检察官助理:邱亚玲

2020年7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先取保候审在绵竹市∗∗镇∗∗路∗∗号∗∗栋∗∗单元∗∗号;

2.案卷材料叁册,光碟拾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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