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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销售伪劣产品案)_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墟乡**村**组,暂住沧源佤族自治县**镇**小区。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6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沧源佤族自治县看守所。

本案由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是否有涉黑涉恶、保护伞线索提供等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王某甲及律师的意见,并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使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卷烟。沧源佤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在接到匿名群众举报后,于2019年12月24日0时许,联合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对王某甲承租的位于沧源佤族自治县勐董镇利源建材城三期C-**、C-**号仓库进行检查,发现仓库内堆放有大量卷烟。随后,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将正在沧源佤族自治县**镇**小区“精美百货”店内的王某甲抓获。经统计,在利源建材城三期C-**、C-**号仓库内查获的软红山茶共计5900条、88红河共计23条、软顺红梅共计100条、紫云烟共计299条、硬经典红塔山共计407条,共计查获卷烟6729条。经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检验,查获的涉案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沧源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查获的涉案卷烟总价格为人民币396480元。后被告人王某甲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持有的型号为PBDM00、号码为1357832****的OPPOR17Pro牌手机1部;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卷烟共计6729条等物证;2.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营业执照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沧源县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沧发改价认定﹝2019﹞24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6.检查、取样、辨认等笔录;7.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图等视听、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卷烟,涉案价值达396480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具有未遂情节,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字春亮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沧源佤族自治县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2张、起诉意见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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