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销售不符合医用标准的器材案)(公开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二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81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滕州市,住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因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于202082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731日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20208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并于当日提出复议,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82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系从事医疗器械人员,得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市场急需口罩,便通过朋友圈联系沈某某并在网上商谈有印度进口医用口罩可以对外销售。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王某甲明知沈某某所销售的口罩没有中文版许可手续且包装过于简陋的情况下,仍让沈某某(另案处理)销售给贾某某发劣质口罩1万只,销售金额4万元人民币;被告人王某某获利6600元人民币。经上海华测品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涉案口罩的标识、口罩带、细菌过滤效率均不符合一次性医用口罩标准要求,系不合格产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 证人王某乙、沈某某、贾某某等人的证言;3.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4.检测报告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疫情防控期间,销售不符合标准口罩,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接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四全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2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时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