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876号
被告人王某甲,又名王某乙,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新昌县**街道**村**号。 2019年12月30日因犯诈骗罪被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20年7月13日因哺乳期被新昌县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自2020年6月23日起至2021年2月24日)。因本案于2020年5月19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23日,王某甲与梁某甲结婚,后两人因情感问题分居,但一直未办理离婚手续。2016年5月至今,被告人王某甲与赵某甲(另案处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女、二子。经绍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甲是梁某乙与赵某乙的生物学父亲。
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王某甲被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新昌县司法局移交案件材料、调取证据清单、王某甲婚姻情况、赵某甲婚姻情况资料、新昌县人民医院检查单、生育登记服务卡、出生医学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童某某、曹某某、赵某甲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浙江省绍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合法婚姻存续期间,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女、二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其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存在其他罪没有判决。故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祥
2020年8月13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案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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