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泰安县,身份证号码2307221970********,汉族,小学肄业,系**,户籍所在地嘉某某**镇,住该镇。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重婚被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以涉嫌重婚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嘉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2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4年1月14日被告人王某甲与妻子周某甲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甲自2009年与嘉某某**镇居民公某某以夫妻名义长期公开生活至案发,并于2011年育有一子。2014年周某甲因患精神分裂症被王某甲送至伊春市第五人民医院治疗。期间,王某甲未尽到扶养义务。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9月28日在山东省泰安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经过、侦破经过、临时寄押证明、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照片、辨认照片及笔录、结婚证明、王某丙学籍档案、公某某病历、王某丙出生医学证明、周某甲病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文件;
2. 证人公某某、周某甲、高某某、周某乙、王某丁等证言;
3. 被告人王某甲供述;
4. 伊春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知自己有配偶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重婚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康起升
2020年1月3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嘉某某看守所;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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