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一部刑诉〔2020〕Z29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户籍地:广东省阳春市**街道**路**号**幢**房,身份证号码:441781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群众,因本案于2020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6年8月26日与代某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2017年底,王某甲认识杨某某,随后两人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1月左右,王某甲与杨某某共同租住在阳春市**市场附近的一出租屋。2018年6月至2019年**月**日期间,王某甲与杨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租住在阳春市**街道**号**房,2018年10月8日,两人的女儿(王某乙)在阳春市妇幼保健院出生。2019年11月15日,杨某某君租赁了阳春市春城**路**号**幢**房与王某甲以夫妻名义共同租住。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陈述;2、被告人的供诉;3、证人证言;4、勘验、辨认、指认笔录;5、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王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晓东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2、证据目录壹份;
3、案卷肆卷;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6、量刑建议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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