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011983********,汉族,小学文化,住天津市滨海新区**里**栋**门**号(户籍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镇**村**组),农民。2020年1月18日因涉嫌重婚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5月28日被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重婚罪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于2003年与王某乙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2005年8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二人育有一女一子。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于2015年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与王某丙相识相恋,并于2019年初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向阳里8栋1门402号王某丙同居,2019年10月3日,与王某丙生育一女,在此期间,王某甲对外宣称其与王某丙为夫妻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结婚登记证、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丙、邓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视国法,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冬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住处候审,联系电话:15209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