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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1〕5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01982******,汉族,初中文化,系常熟市**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熟市**镇**村**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1年1月18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常熟市**纺织品有限公司组织外来施工人员陆某某、方某某、王某甲至该公司废弃宿舍拆除隔墙,当日上午三人通过先用冲击钻在墙体两侧及墙脚处打洞,再用榔头敲掉墙体两侧和部分墙脚后将墙体推倒的方式拆除了东侧两堵墙体,作业至当日下午16时许,王某甲在西侧以同样方式拆墙期间被倒塌的墙体压住致其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王某甲符合胸腹部外伤死亡。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甲作为常熟市**纺织品有限公司总经理,疏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制止施工人员违章冒险作业,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9月28日至常熟市公安局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对被害人近亲属作出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2021年1月26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人民调解协议书、营业执照等书证;

2.证人方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常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发生致1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铭科

2021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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