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_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雨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74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40504197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系**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支行行长,现系马鞍山**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出生地安徽省砀山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号。被告人王某甲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2015年9月被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2日经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李仁厅、杨冰冰,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1月29日至2019年12月29日、2020年2月13日至2020年3月12日),因案件复杂延长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1月30日至2020年2月13日、2020年4月13日至2020年4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3年6月3日,何某某与马鞍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400万元《借款合同》,同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未经**银行马鞍山分行审批、用印的情况下,违规为该笔借款以**银行马鞍山**支行(**支行)名义与**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并在该份《保证合同》签名,并加盖“**银行马鞍山**支行公章”,且承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该案经法院审理判决**支行承担赔偿责任,已赔付108万元。

    2.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江苏**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两份《委托采购钢材协议》,**公司提出要**公司担保,**公司实际控制人杭某某(另案处理)要被告人王某甲帮忙以银行名义提供担保。2013年9月18日、2014年4月18日,王某甲未经**银行马鞍山分行审批、用印的情况下,以**支行名义,违规出具金额为1亿元、8000万元《不可撤销履约保函》,并在以上保函上签名加盖 “**银行马鞍山**支行信贷合同专用章”。并在《不可撤销履约保函》中承诺在保证的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3. 2013年10月24日,被告人王某甲向文某某借款350万元,王某甲在未经**银行马鞍山分行审批、用印的情况下,违规以**支行名义在《借款合同》上以担保人名义加盖 

“**银行马鞍山**支行信贷合同专用章”,且承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该案经法院审理判决**支行承担赔偿责任,已赔付333825元。

    4. 2013年11月29日,被告人王某甲以马鞍山**商贸有限公司(**公司)名义向吴某某借款400万元。2014年5月9日、2014年6月7日,王某甲因无力偿还借款,在未经**银行马鞍山分行审批、用印的情况下,违规以**支行名义在**公司与吴某某签订400万元的《借款合同》上,以及所出具的《担保保证书》及《担保确认书》上,以保证人或担保人名义签名,且加盖 “**银行马鞍山**支行信贷合同专用章”。并在《借款合同》、《担保保证书》及《担保确认书》中承诺在保证的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5.2013年12月3日,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吴某某借款1500万元,**公司实际控制人杭某某要被告人王某甲帮忙以银行名义提供担保。2014年5月6日、2014年6月5日,王某甲在未经**银行马鞍山分行审批、用印的情况下,违规以**支行名义在**公司与吴某某签订1500万元《借款合同》上,以及所出具的《保证担保书》、《担保确认书》上以担保人或保证人名义签名,并加盖 “**银行马鞍山**支行信贷合同专用章”。并在《借款合同》、《担保保证书》及《担保确认书》中承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6.2014年1月10日、2014年5月26日,**公司向吴某某共借款2000万元,**公司实际控制人杭某某要被告人王某甲帮忙以银行名义提供担保。2014年5月9日、2014年5月26日、2014年6月9日,王某甲在未经**银行马鞍山分行审批、用印的情况下,违规以**支行名义在**公司与吴某某签订两份共2000万元《借款合同》上,以及所出具的《保证担保书》和《担保确认书》上,以保证人或担保人名义签名,且加盖“**银行马鞍山**支行信贷合同专用章”。并在《借款合同》、《担保保证书》及《担保确认书》中承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7.2014年1月15日,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吴某某借款1300万元。**公司实际控制人杭某某要被告人王某甲帮忙以银行名义提供担保。2014年5月14日、2014年6月13日,王某甲在未经**银行马鞍山分行审批、用印的情况下,违规以**支行名义在**公司与吴某某签订1300万元《借款合同》上,以及所出具的《保证担保书》和《担保确认书》上,以保证人或担保人名义签名,并加盖 “**银行马鞍山**支行信贷合同专用章”。并在《借款合同》、《担保保证书》及《担保确认书》中承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8.2014年1月24日、2014年3月24日,马鞍山**电网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吴某某共借款1000万元,**公司实际控制人杭某某要被告人王某甲帮忙以银行名义提供担保。2014年5月23日、2014年6月7日,王某甲在未经**银行马鞍山分行审批、用印的情况下,违规以**支行名义在诚至公司与吴某某签订金额为1000万元《借款合同》上、以及所出具的《保证担保书》和《担保确认书》上以保证人或担保人名义签名,并加盖 “**银行马鞍山**支行信贷合同专用章”。并在《借款合同》、《担保保证书》及《担保确认书》中承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9. 2014年2月13日, 诚至公司向马鞍山**有限公司借款2000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公司实际控制人杭某某要被告人王某甲帮忙以银行名义提供担保。2014年2月14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未经**银行马鞍山分行审批、用印的情况下,违规以**支行名义出具《保证合同》,并加盖“**银行马鞍山**支行信贷合同专用章”,且承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该案经法院审理判决**支行承担赔偿责任,已赔付5337452元。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7月5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营业执照、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借款合同、不可撤销履约保函、担保保证书、担保确认书、保证合同、民事判决书、**银行业务委托书、《**银行马鞍山分行授权书》、《**银行保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行印章管理办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杭某某、王某丙、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王某甲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身为银行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保函,保函总金额价值人民币249500000元,并造成损失价值人民币567余万元,其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判处有期徒刑6年至8 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宝强

2020年421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在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

2.案卷11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