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84********,佤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勐董镇**村委会**组,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勐董边境派出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经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沧源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钟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接到一个名叫“尼”(缅甸籍)的电话,让其到芒回九组种树的地方帮接他的朋友,并送到沧源县城,事成后每人给200元的报酬。王某甲表示同意,由于有5个人,被告人王某甲拉不下就电话联系其弟王某乙(另处)、表弟钟某某(另处)让二人驾驶摩托车在芒回九组路边等着帮其送一下。被告人王某甲带非法入境人员林某某等5人到后,被告人王某甲载一人,王某乙、钟某某各载二人前往沧源县城。2020年5月29日20时许,当三人骑着摩托车行驶至芒回丫口附近时被清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达董分站巡逻民警抓获。
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运送的车辆;2.身份证明等书证;3.证人林某某等5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指认、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妨害了国(边)境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学云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羁押于沧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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