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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过失致人死亡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19〕302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72********,汉族,中专文化,助理医师,住江苏省邳州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转为取保候审,于2019年2月26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再次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将案件退回邳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7月28日将案件报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8日9时许,被害人赵某某因嗓子疼,胸闷等不适前往邳州市**卫生室就诊,被告人王某甲明知其仅有执业助理医师证,不具备医疗职权,只能进行预防保健(因国家对注册医师进行电子化管理,通知王某甲前往邳州市卫计委注册,王某甲未通知到,邳州市卫计委按照相关规定将王某甲执业助理医师证进行备案,在备案期间,不具有执业资格),仍对赵某某进行诊疗活动,且未进行药物过敏试验即给赵某某注射吊水。因赵某某吊水出现不适反应,王某甲拔针,后赵某某晕倒,王某甲对其注射药品,并做心肺复苏术抢救,赵某某被送至邳州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另查明:2012年6月1日,被告人王某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自2018年4月20日起,王某甲的执业助理医师证为备案状态。

案发时,被告人王某甲所在的执业机构许可证已被邳州市地方海事处于2014年收回,且该医疗机构许可日期为2015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

2018年11月19日,被告人王某甲到邳州市公安局运河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邳州市卫生行政部门扣押的医疗物品等物证照片;

2.邳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责任年龄证明等书证;

3.证人王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成宝

2018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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