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42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02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镇**村人,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务工人员。2015年11月23日因盗窃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整。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住桃城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26日20时许其与对象刘某某在家中用木炭烧烤羊肉串并喝酒,当日21时许,二人先后在卫生间洗澡,期间王某甲将装有燃烧的木炭炉放在卫生间供刘某某取暖。当日22时许,二人在卧室睡觉,睡觉前王某甲明知木炭不熄灭有可能会一氧化碳中毒,认为木炭在卫生间内,只要把卧室的门关好,就是上厕所也应该没事,未将卫生间的木炭熄灭并将卫生间及卧室门关好。2020年4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发现刘某某不在卧室,后在厕所发现刘某某倒在卫生间地上不动,王某甲先后拨打120和110报警,120急救赶到后确认刘某某已经死亡。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刘某某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刘某某死于一氧化碳中毒。
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刘某某家属已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现场照片、谅解书、户籍证明信等;
2.证人王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辉
代理检察员:冯赫男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873188****。
2.公安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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