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刑一刑诉〔2019〕155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4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路**号,现住址同上。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灌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5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5月17日取保候审,同日由灌云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1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因骂卢某某,被卢某某殴打,当晚19时左右,被告人王某甲及其弟弟王某乙至卢某某家,因卢某某殴打王某甲一事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其中王某乙与卢某某互抓衣领撕扯,被告人王某甲与卢某某母亲周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互相抓挠,致周某某向后跌倒在地,头部撞到桌子受伤,后经120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周某某符合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被打和跌撞过程中造成脑干出血可加速其死亡。经鉴定,被鉴定人王某甲患有脑器质性精神障碍(智能减退、人格改变);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王某丙、冯某某、李某某、卢某某、杨某某、徐某某、侍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
4.灌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书灌公物鉴(病理)字〔2018〕10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主观上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客观上实施了与被害人周某某推撞的行为,致周某某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宝燕
2019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