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一部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271966********,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沂水县**镇**村**号。2020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8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沂水县**镇**村砖厂工作时,上料机的钢丝绳脱落,王某甲与工友丁某某、王某乙一起维修机器时,因疏忽大意误按搅拌机控制键,致站在搅拌机内的丁某某腿部被突然启动的搅拌机挤压,致其死亡。事发当日,王某甲家属、砖厂老板邢某某与丁某某之妻孙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崔某某、王某乙、邢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因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亮
张昭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6486****);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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