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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过失致人死亡案)_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80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镇**村**社**号, 现住临河区**路**学校西墙平房。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临河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8日被临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经临河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1日被临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 1 月5日,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张某某登记结婚,婚后张某某患有抑郁症。被告人王某甲于2017年向临河区人民法院起诉与张某某离婚。 之后,张某某的父母将张某某接回家中照顾。2017年8月15日,临河区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予王某甲与张某某离婚。2018年7月5日,张某某的父亲和姑姑、表哥等人将张某某送回王某甲父母家中,当日,王某甲将张某某送往中医院精神病二科住院治疗,张某某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入院治疗后张某某病情好转。住院三天,王某甲以没钱看病为由给张某某办理了出院手续,将张某某接回临河区**路**附近租房处。期间,王某甲发现张某某病情加重,王某甲未将张某某送往医院救治。

2018年8月6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发现妻子张某某嘴里吐出白色粘液状物体,王某甲自认为张某某已经死亡,未拨打急救电话,便直接电话通知**园工作人员将张某某的尸体拉到**园,并在未通知张某某家属的情况下准备火化张某某的尸体,被张某某家人发现报案至临河区公安局。经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因重度营养不良、支气管肺炎等而死亡。案发后,王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 证人王某乙、陈某某、王某丙等人的证言;3.尸体检验鉴定结论书;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被害人张某某患病期间,负有救助义务的王某甲未采取积极的救助行为,致张某某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追究被告人王某甲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弘年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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