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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走私普通货物案)_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检刑诉〔2019〕1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231965********,河北省衡水市人,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镇**路**小区**号,现住在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街**号楼**单元**房。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7年11月19日被汕头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走私普通货物罪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月21日汕头海关缉私局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月至2013年7月,被告人王某甲为获取非法的利润,与同案人林某甲(已判决)商定委托林某甲在各国际皮草拍卖会购买动物生皮皮草,按照惯例向林某甲支付皮草的拍卖货款、代拍费、垫付货款的利息、每张皮草支付56元至91元的通关加工费等事项,以明显低于正常报关进口应缴税款的价格委托林某甲包税进口,并硝制加工成熟皮后在境内交付。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与林某甲约定竞买的水貂生皮及价格后,由林某甲以**国际有限公司(香港)的名义,在丹麦哥本哈根皮草拍卖会(Kopenhagen Fur)、芬兰北欧世家拍卖会(SAGA)、美国传奇皮草拍卖会(ALC)、加拿大北美裘皮拍卖行(NAFA)等国际皮草拍卖会竞买水貂生皮,代为交割,并分批运至香港装车;以**皮革皮草有限公司(香港)来料加工货物的名义通过陆运方式分批发运至广东省惠来县。惠来县**厂以伪报加工贸易性质的方式走私进口,硝制加工成熟皮后,在国内交付给被告人王某甲。被告人王某甲核对款项后,将动物皮草的货款、代拍款、通关加工费、运费等款项转账汇到林某甲所指定的银行账户。被告人王某甲委托林某甲包税进口以客户代号为“302”和“K21”水貂生皮皮草共189025张。经汕头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偷逃国家应缴税款30915730.07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貂熟皮108张、半成品水貂熟皮3350张、水貂生皮4275张、涉案货车、电脑及笔记本等;

2.书证: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境外拍卖会发票、加工装箱单、各兔皮、獭兔实验室染色记录、银行账单、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情况说明等;

3.鉴定意见: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税款的海关核定证明书、广东汕特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等;

4.汕头海关缉私局制作的扣押笔录等;

5.证人朱某某、林某乙、李某甲、李某乙、袁某某、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张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6.同案人林某甲、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钟某某、蔡某某、林某己、王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7.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逃避海关监管,以明显低于正常报关进口应缴税款的价格,委托他人包税进口皮草,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具有立功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焕霞

2019年3月4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查扣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0万元,请依法判决;

3.本案案卷共十四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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