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检二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河南省临颍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111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临颍县**镇**村**号。因走私嫌疑,于2019年9月23日被斗门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9日被斗门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斗门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王某乙与李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合谋,以李某某提供的“**”船作为运输工具,共同雇佣他人驾驶该船从香港走私冻品进境。同年4月初,被告人王某甲受他人委托为上述走私活动招募船员,其随即招募了牛某某、刘某某、石某某(均另案处理),并安排上述三人以及牛某某招募的郭某某(另案处理)到本省江门市与雇主接洽,牛某某在江门又招募了余某某、卞某某(均另案处理),共同准备驾驶“**”船到香港走私冻品进境。此后,被告人王某甲还从牛某某处获取了余某某、卞某某、郭某某、刘某某、石某乙的收款账号,转交给雇主用于支付工资。
2019年4月18日0时许,余某某、卞某某、郭某某、刘某某、石某乙接受他人指挥,驾驶“**”船出发到香港一个不知名码头装载了40个集装箱的货物后返航。同年4月20日5时,“**”船行驶至珠海市崖门航道附近时抛锚,后被珠海港口海事处派拖船拖至珠海港国际货柜码头4号泊位。同日,斗门海关缉私分局民警在“**”船上的40个集装箱内查获一批无合法进口单证的冻品,并抓获余某某、卞某某、郭某某、刘某某、石某乙。
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王某甲被抓获归案。
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珠海有限公司鉴定,上述冻品共计654.406吨,其中82.015吨冻品属于《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2019年4月20日更新)》内的产品;311.017吨冻品不属于《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2019年4月20日更新)》内的产品;261.374吨冻品无法确定是否属于《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2019年4月20日更新)》内的产品。
经拱北海关计核,上述不属于来自疫区的311.017吨冻品偷逃税额共计人民币1469599.82元,无法确定是否来自疫区的261.374吨冻品偷逃税额共计人民币710887.82元,合计偷逃税额人民币2180487.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伙同他人走私冻品进境,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进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宇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捌册,光碟壹张,检察讯问笔录壹份贰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扣押的涉案财物提请法院依法判决;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贰份,委托调查评估函壹份。
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
第一百五十一条 ……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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