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蓝检刑诉〔2019〕20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71984********,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蓝山县人,经商,住湖南省蓝山县**镇**村**组。因犯绑架罪于2012年3月13日被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蓝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5月10日由蓝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并执行。2019年6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蓝山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蓝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王某甲在蓝山县新圩镇新圩村家中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接受码民唐某某、郭某某、王某乙等人投注“地下六合彩”,并通过微信图片的方式报给上线。期间,王某甲接受码民微信报单涉案赌资金额为人民币131082元,抽水获利人民币6396元。
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王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2019年5月10日,王某甲在公安机关退出赃款人民币6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报单微信截图等书证;2.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3.证人王某乙、郭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进行地下“六合彩”经营,牟取非法利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蓝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兴华
2019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湖南省蓝山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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