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31982********,满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犯非法采矿罪,于2016年9月1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因涉嫌赌博罪,2014年4月23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4月23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于2020年9月25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5年5月8日至2015年7月16日;自2015年8月14日至2020年9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自2013年3月18日至案发前,在**内设立赌局,从中抽头渔利达7000余元,累计参赌人员超过20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包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卜长鹏
检察官助理:徐祯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监视居住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