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清某某**乡**村**号,住本村。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清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清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清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清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开始,被告人王某甲介绍冯某某(另案处理)、武某某(另案处理)、温某某(在逃)、王某某(在逃)、丁某某(在逃)到缅甸银钻娱乐赌场赌博。王某某、冯某某、温某某、武某某、丁某某分别到缅甸银钻赌场赌博,赌资累计约170000元;期间,被告人王某甲挣得银钻娱乐赌场推广工资3000元;自2018年1月起至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甲在银钻娱乐(网址****,手机APP:银钻娱乐)介绍他人参与赌博,获取赌博网站佣金 (赌客资金流的千分之一),该利用微信推广赌博网站信息介绍郭某某、岳某某、毕某某等人在网上参与赌博,赌资累计约9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等书证;2.证人武某某、郭某某、岳某某、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该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栋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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