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03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户籍地福建省三明市**路**号**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三明市三元区**路**号麻将馆及其位于三明市三元区**路**号**单元**室的家中以1赔46的赔率,通过微信、支付宝或者当面收单的方式向李某甲、邱某甲、陈某甲、黄某甲、陈某乙、方某某、李某乙、胡某甲、王某丙、俞某某、范某某、阙某某、林某甲、邱某乙、刘某某、罗某甲、邓某甲、胡某乙、罗某乙、黄某乙、李某丙、李某丁、陈某丙、卓某某、邓某乙、庄某某、潘某某、邹某某、吴某甲、陈某丁、王某乙、林某乙、曾某某、李某戊、王某丙、宝某某、艾某某、赵某某、陈某戊、吴某乙、吕某某、钟某某等42人收取“六合彩”投注赌资人民币317705元,非法所得人民币97095元。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其经营的三明市三元区**路**号麻将馆内被三明市公安局富兴堡派出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个人信息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表、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账本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邱某甲、陈某甲、黄某甲、陈某乙、方某某、李某乙、胡某甲、王某丙、俞某某、范某某、阙某某、林某甲、邱某乙、刘某某、罗某甲、邓某甲、胡某乙、罗某乙、黄某乙、李某丙、李某丁、陈某丙、卓某某、邓某乙、庄某某、潘某某、邹某某、吴某甲、陈某丁、王某乙、林某乙、曾某某、李某戊、王某丙、宝某某、艾某某、赵某某、陈某戊、吴某乙、吕某某、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搜查、提取、辨认笔录;5.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六合彩”聚众赌博活动,参赌人数达42人,赌资累计人民币317705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瑜斌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路**号**单元**室,联系电话13605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光盘4张。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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