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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赌博案)_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礼检刑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礼县**镇**路**号,因涉嫌赌博罪,2020年8月31日被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礼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现羁押于礼县看守所。

本案由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5日晚上,被告人王某甲与李某某(已判刑)驾车从礼县**镇至**镇**村刘某甲(已判刑)经营的“**鱼火锅店”三楼茶园,在王某甲喝茶期间,李某某和刘某甲共谋:由李某某“放场”(为赌博人员提供赌资)、刘某甲提供场所并联系参赌人员的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底渔利。后在王某甲与李某某返回县城途中,李某某告诉了王某甲其与刘某甲准备聚众赌博渔利的事情,并让王某甲帮忙抽底,王某甲答应。

2017年11月26日、28日、29日晚上、12月1日、3日晚上、5日下午16时许,王某甲和李某某、刘某甲在刘某甲的茶园,由刘某甲联系来**当地人刘某乙、郭某某、王某某等人以“推拖拉机”(炸金花)的方式聚赌,李某某负责向参赌人员“放场”,王某甲负责抽底,每赌一把抽50元或100元,每场抽4000元到6000元不等,并将所抽赌资全部交给李某某,其未分得赃款。同年12月7日13时许,王某甲、李某某、刘某甲在刘某甲的茶园组织郭某某、刘某乙、王某丙、刘某丙等人正在赌博时,被礼县公安局洮坪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并收缴赌资441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笔录及相关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伙同李某某、刘某甲等人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甲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礼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珍斌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礼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共叁佰叁拾贰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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