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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赌博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洞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5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住洞口县**镇**村**组**号。因犯赌博罪,于2017年被洞口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7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初某天,同案人尹某甲(已判决)得知接收地下六合彩码单后在六合彩网站上下单可以赚取赔率差价和水钱,便伙同同案人张某甲、王某乙(均已判决)以及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另案处理)建立微信群用于接收地下六合彩码单后上报至六合彩网站,赚取赔率差价和水钱,并明确非法所得的各自获利分成:尹某甲占28%,王某乙、张某甲、王某甲、王某丙各占18%。2019年2月份至3月份期间,尹某甲接收六合彩码单17期,平均每期码单金额约7000余元,共计人民币119000余元,非法牟利15000余元。其中在2019年第33期六合彩中,尹某甲接收码单金额共计63257元。王某乙接收六合彩码单20余期,平均每期金额约8000余元,共计人民币160000余元,非法牟利7000余元。其中在2019年第32、33期六合彩中,王某乙接收码单金额共计21295元。张某甲接收码单5期,共计接收码单金额91700余元,非法牟利7000余元。其中在2019年第29、30、31、32期六合彩中,张某甲接收码单金额共计91700余元。尹某甲、王某乙、张某甲每期接收的码单金额在15000元以上,被告人王某甲对微信群内所有的码单均按其所占的18%股份获得分红,共参与了17期地下六合彩的分红,共计分得赃款34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8月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2、同案人王某丙、尹某甲、王某乙、张某甲的供述;3、证人杨某某、尹某甲、尹某乙、尹某丙、尹某丁的证言;4、提取笔录及微信聊天记录;5、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非法接收地下六合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洞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平

检察官助理:张炜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60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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