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兴检公诉刑诉〔2019〕12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丙,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021973********,汉族,初中文化,宁夏银川市人,户籍在宁夏银川市**区**园**室,个体。2018年5月12日因涉嫌赌博罪,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外号:王某丁),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021974********,汉族,大专文化,宁夏中卫县人,户籍在宁夏银川市**区**巷**号,无业。2017年9月29日,因殴打他人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行政处罚500元。2018年5月1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031974********,汉族,初中文化,宁夏石嘴山市人,户籍在宁夏银川市**区**巷**号,无业。2018年5月1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021974********,汉族,高中文化,宁夏平罗县人,户籍在宁夏银川市**区**巷**号,个体。2018年5月1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021975********,汉族,大学文化,河南温县人,户籍在宁夏银川市**县**区**室,案发前系宁夏**建设有限公司员工。2018年5月1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赌博罪、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魏某某、许某某、蔡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8年9月13日、11月9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经补充侦查终结,于2018年12月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赌博的犯罪事实
2014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王某甲在其经营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路**苑**号的休闲会所茶楼内,多次组织固定人员进行赌博。王某甲提供赌具,制定赌场规矩,召集参赌人员,从而聚众赌博。参赌人员魏某某、王某乙等人多次应王某甲之约前往该茶楼与他人相互交叉组合以打麻将“划水”的赌博方式赌博,王某甲通过向参与赌博的人每场抽头渔利1000元至1500元,累计抽头渔利5000元以上。自2014年11月至12月中旬,魏某某参赌十余次输20余万元,王某乙参赌四十多次输30余万元。
二、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
2014年12月中旬,被告人王某乙、魏某某等人因在被告人王某甲经营的位于银川市**区**路**休闲会所茶楼赌博输钱,怀疑被害人周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王某戊、尹某某、周某某在赌博期间相互勾结出老千赢钱,二人采用尾随跟踪等方式跟踪王某戊等人。2014年12月21日19时许,在发现上述被害人住在银川市**区**酒店,魏某某打电话叫来被告人蔡某某、王某乙打电话叫来被告人许某某,蔡某某、许某某分别纠集他人至该酒店。当晚20时许,魏某某、蔡某某、王某乙、许某某等人在该酒店5003房间,釆用语言威胁、殴打等方式限制被害人周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王某戊、尹某某、周某某的人身自由,并向上述被害人索要赌博输的钱。后魏某某打电话叫来王某甲,王某甲指使王某乙、许某某、蔡某某、魏某某将上述被害人带至其经营的休闲会所茶楼。22日1时许,魏某某、蔡某某、许某某等人强行将周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王某戊、周某某带至该茶楼,并将上述被害人控制在该茶楼二楼一包间内。王某甲打电话找来徐某某(另案处理)帮其处理此事。在茶楼内,徐某某、许某某、王某甲、蔡某某等人继续采用语言威胁、拳打脚踢、手钳子钳手指等暴力方式殴打张某某、刘某某、王某戊。2时许,周某某乘人不备从该茶楼二楼跳窗逃离,随即报警。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系外伤致左侧第7、8、9肋骨骨折,其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 鉴定意见;
3. 辨认笔录;
4. 被害人王某戊等人的陈述;
5. 证人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6.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魏某某、许某某、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魏某某、许某某、蔡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国春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魏某某、许某某、蔡某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十二册。
3.《量刑建议书》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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