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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贪污案)_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莫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31959********,汉族,初中文化,原任莫旗**镇**村党支部**,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莫旗,无前科。现住莫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5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在担任莫旗**镇**村党支部**期间,利用协助莫旗人民政府从事尼尔基镇水利枢纽工作移民安置工作的职务便利,采用虚报骗取、侵吞村民补偿款的手段,非法占有国家移民补偿款人民币120,713.66元。

1、被告人王某甲采用对同一地块重复虚报的手段,骗取移民征地补偿款人民币99703.05元。

2000年左右,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开始进行移民搬迁工作,被告人王某甲所在的**镇**村在移民搬迁范围内,根据《莫旗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条例》(2001年)的规定,自治旗移民安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乡(镇)负责的管理体制。被告人王某甲作为时任**村的党支部**按照莫旗**镇人民政府要求负责领导为征地测绘部门指认本村地块、审核被征用耕地面积等工作。

2001年秋,尼尔基水利枢纽移民搬迁部门委托测绘部门对**镇**村水淹地征地进行测绘,被告人王某甲指认了自家耕地,该块地在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征用耕地编号为G537,经测绘该地块为25.696亩。测量后,**村按正常手续上报该耕地为水淹地征地亩数。2002年春,尼尔基水利枢纽移民搬迁部门委托测绘部门对**镇**村园田地征地进行测绘,被告人王某甲见测绘人员与上次不同,利用由其指认征用地块的职务之便,隐瞒上述征地已测绘的事实,重复指认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征用耕地编号为G537的地块,骗取测绘人员对上述土地重复测绘,重新测量后在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征用耕地分布图-64上编号为A537,测绘面积为26.20亩。事后,王某甲利用由其进行村级核对征地面积的职务便利将同一块地上报为移民园田地征地。经查,重复测量的土地为园田地,面积为26.20亩。2003年5月7日至2007年9月26日,王某甲重复领取25.696亩水淹地移民补偿款人民币99,703.05元,用于个人家庭支出。

2.被告人王某甲利用村级审核征地面积的职务便利,私自增加自己移民征地面积,多领取移民征地补偿款人民币9,824.41元。

2001年秋,尼尔基水利枢纽移民搬迁部门委托测绘部门对**镇**村水淹地征地进行测绘,经测绘部门测绘被告人王某甲在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征用耕地分布图编号为G171的地块为27.745亩。测量后,王某甲利用由他进行村级审核淹没耕地征地面积的职务便利,将其名下的土地编号为G171的地块面积私自增加了2.532亩,多领取移民水淹地征地补偿款人民币9,824.41元,用于个人家庭支出。

上述骗取补偿款人民币109,527.46元已全部退缴。

3.被告人王某甲利用协助人民政府发放移民征地补偿款的职务便利,侵吞村民移民征地补偿款人民币11186.20元。

2007年9月,**村水淹地款拨付到位,其中包括村民王某乙的6.8亩水淹地补偿款。当时,王某乙搬迁至陕西省居住,由王某甲负责通知王某乙,而王某甲并未通知王某乙领取水淹地补偿款。2011年,王某甲利用主管移民补偿款发放的职务便利,谎称替王某乙代领,在从现金员迟某某处领取后占为己有,用于个人家庭支出,侵吞应发放给王某乙的移民水淹地征地补偿款人民币11186.20元。该款经王某甲返还后通过莫旗监委已退还给王某乙。

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主动交代部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身为党支部**,利用协助莫旗人民政府从事尼尔基镇水利枢纽工作移民安置工作的职务便利,采用虚报骗取、侵吞村民补偿款的手段,非法占有国家移民补偿款人民币120,713.66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甲贪污移民补偿款属于特定款物,应认定为严重情节,贪污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甲主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莫旗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徐佳印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住莫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光盘四张。

   4.起诉书正、副本共计八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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