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开检部一刑诉〔2019〕8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4211962********,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镇**原**、**,户籍所在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号,现住址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镇**社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贪污,于2019年3月1日被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29日被本院监视居住。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津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于2019年8月27日向宁津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由宁津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因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路修建,需拆迁**镇**村部分房屋,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为上述被拆迁户,在**村西北角规划出20余亩地,作为安置的宅基地。时任**、**王某甲负责动员拆迁和分配宅基地工作,宅基地分配完后剩余了两处,被告人王某甲(在村内已有一处合法住宅)未经村两委研究,私自占用了这两处宅基地,并非法修建了两处住宅。
2012年初,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路拓宽,需拆迁**村85户住宅,其中包括被告人王某甲违规修建的两处住宅。按照《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村庄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德经开发【2007】9号)有关规定,被告人王某甲违规修建的两处住宅不能补偿安置,为了获得补偿安置,被告人王某甲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于2012年3月至5月期间让村干部将上述违规修建的两处房屋以王某乙和李某某的名义上报。2017年4月,被告人王某甲以王某乙和李某某的名义违法取得两套安置房,经鉴定价值为406660元。另外,被告人王某甲还非法获得过渡安置费97600元,政府补偿房屋差额款40517.06元,以上共计544777.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丙、王某丁、李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2008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任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期间,在协助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镇人民政府从事拆迁安置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欺骗手段,非法占有过渡安置费、政府安置房、房屋差价补偿款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林麟
2019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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