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二部刑诉〔2019〕15号
被告人王军强,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082197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原荣成市**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捕前住荣成市**区**号**室。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荣成市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荣成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9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荣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荣成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军强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果,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人民币922415.59元犯罪事实
1、2014年至2015年1月,被告人王军强利用担任荣成市**局治安大队大队长职务之便,将徐某某保管的治安大队“小金库”中的公款人民币487100元非法占为己有,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3月,被告人王军强安排徐某某将徐某某保管的“小金库”中的人民币15万元转到其指定的银行账户中非法占为己有。
(2)2014年10月,被告人王军强安排徐某某将其保管的“小金库”中的人民币20万元借给王某某使用。2016年下半年、2017年初,王某乙分两次将20万元归还给被告人王军强,后该20万元被被告人王军强非法占为己有。
(3)2015年1月,徐某某调离荣成市**局,被告人王军强安排徐某某将其保管的“小金库”剩余的人民币137100元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人王军强实际控制的其父亲王某乙银行账户中,后该137100元被被告人王军强非法占为己有。
2、2012年12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王军强利用担任荣成市**局治安大队大队长、**副局长职务之便,将杨某甲保管的治安大队“小金库”中公款人民币435315.59元非法占为己有,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年底、2013年年初,被告人王军强安排杨某甲用其保管的“小金库”资金为被告人王军强个人支付人民币150000元天籁轿车购车款、16200元天籁轿车车辆购置税、3100元天籁轿车装潢费。
(2)2013年年底、2014年年初,被告人王军强安排杨某甲用其保管的“小金库”资金为被告人王军强个人支付人民币5383元天籁轿车保险费、190000元本田奥德赛轿车购车款。
(3)2014年年底,被告人王军强安排杨某甲用其保管的“小金库”资金为被告人王军强个人支付4540元天籁轿车保险费。
(4)2015年,被告人王军强安排杨某甲用其保管的“小金库”资金为被告人王军强个人支付人民币745元本田奥德赛轿车保养费、3615.52元天籁轿车保险费。
(5)2016年被告人王军强安排杨某甲用其保管的治安大队“小金库”资金为被告人王军强个人支付人民币3522.16元本田奥德赛轿车保险费、915元本田奥德赛轿车保养费、26400元现代格锐吉普车车辆购置税、3500元现代格锐吉普车装潢费。
(6)2017年被告人王军强安排杨某甲用其保管的治安大队“小金库”资金为被告人王军强个人支付人民币3167.34元本田奥德赛轿车保险费、360元本田奥德赛轿车保养费、7486.48元现代格锐吉普车保险费、512.75元现代格锐吉普车保养费、5600元养鱼费。
(7)2018年年初至2018年10月份,被告人王军强安排杨某甲用其保管的“小金库”资金为被告人王军强个人支付人民币4282.69元现代格锐吉普车保险费、3185.65元丰田皇冠轿车保养费、2800元养鱼费。
二、受贿人民币38.5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1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军强利用主持荣成市**局治安大队工作、担任治安大队大队长、**局副局长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于某某等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38.5万元,为于某某等人谋取利益。
1、2011年至2015年,被告人王军强利用主持荣成市**局治安大队工作、担任治安大队大队长、**局副局长职务之便,为于某某的**采石场爆炸物品审批、日常检查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于某某现金人民币10万元;2016年被告人王军强利用担任荣成市**局副局长职务之便,为于某某请托的“杨某乙寻衅滋事”案提供帮助,收受于某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
2、2010年11月至2015年3月,荣成市治安大队在办理生产销售伪劣的荣成**有限公司保健产品系列案件过程中,帮助荣成**有限公司追回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82万元。2016年10月,被告人王军强利用担任荣成市**局副局长分管治安大队的职务之便,向荣成**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某索要价值人民币10.5万元本田雅阁轿车一辆。
3、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王军强利用主持荣成市**局治安大队工作职务之便,收受荣成**电玩游艺厅实际控制者庄某某现金人民币10万元,为荣成**电玩游艺厅赌博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4、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王军强利用主持荣成市**局治安大队工作职务之便,收受荣成**电子游艺厅杜某某现金人民币4万元,为荣成**电子游艺厅赌博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5、2012年,被告人王军强利用主持荣成市**局治安大队工作职务之便,收受荣成**电子游艺厅实际控制人孙某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为荣成**电子游艺厅赌博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2019年4月27日,被告人王军强主动供述荣成市监察委员会尚未掌握的受贿人民币5万元的犯罪事实。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王军强主动供述了贪污公款人民币1371000元的事实。被告人王军强被荣成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后,又主动交代了组织尚未掌握的其他贪污、受贿犯罪事实。
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王军强亲属将赃款1307415.59元人民币全部上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干部任免审批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军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军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王军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荣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晓明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军强现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2.随文移交调查卷宗二十三册。
3.随文移交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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