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武检刑诉〔2020〕39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武某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武某区**街道**小区**号楼**。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于2010年7月8日被武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于2018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武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武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武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以来,被告人王某甲与他人共谋贩卖毒品,其负责放置毒品。2020年8月9日,传某某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购买1小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1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王某甲受他人安排将“冰毒”和“麻古”放置在**街道**小区**号楼**楼消防栓上,后收取400元;同月18日中午,王某乙以650元的价格购买2小包“冰毒”和1小包“麻古”,王某甲遂在**小区**号楼将毒品贩卖给王某乙,后王某乙与朱某某将该毒品吸食。当晚,王某甲被抓获归案,并在其住处查获疑似“冰毒”5小包,净重0.79克,疑似麻古5颗,净重0.39克。经重庆市物证鉴定中心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尿液检测,王某甲、王某乙、朱某某的尿液均呈甲基苯丙胺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朱某某、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检测报告书、物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扣押笔录、称重记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武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开胜
检察官助理: 张润链
2020年12月9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在武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无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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