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2019年11月29日下午,举报人刘某某到南岭派出所报称:有一名叫“王某乙”的人长期在深圳龙岗区、宝安区一带贩卖毒品冰毒。接报后,民警安排举报人与被告人王某甲通过微信约定冰毒交易时间、地点和价格,后举报人通过微信转款2000元给被告人王某甲,当晚21时许,举报人刘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路**号**店门口与被告人王某甲见面并完成交易,交易完成后被告人王某甲被伏击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涉案毒品重1.1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微信聊天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结论;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曾勇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在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四份。
3.随案移送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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