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61996********,佤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捕前住双江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双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1时30分,双江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在**镇**村**组俸某某家抓获被告人王某甲,当场查获王某甲持有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1颗,经称量,净重0.1克,经鉴定,该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
1.自2019年以来,被告人王某甲四次向吸毒人员李某甲(另案处理)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不少于30颗,经侦查实验查明,约重2.79克;
2.自2020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甲四次向吸毒人员李某乙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44颗,经侦查实验查明,约重4.1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十三组书证;
2.证人杨某某、李某甲等四名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人员成瘾认定报告等;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称量、取样笔录、检查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光盘四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王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忠华
检察官助理:翁娅丽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双江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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