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5]50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1251986********,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农民,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户县**镇**村**组。2015年6月1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6月15日,被告人王某甲与王某乙在QQ聊天过程中得知对方欲购买冰毒,遂答应将其吸食的冰毒剩余部分以400元的价格卖给王,并约定在本市莲湖区西北工业大学西门内侧100米处交易。当日,二人在约定地点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交易的毒品毛重0.36345克,净重0.22490克,从中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3.扣押物品清单;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目无国法,贩卖毒品从中牟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四个月至六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徐一琳
2015年9月6日
附:1、案卷贰册。
2、被告人现羁押于未央看守所。
3、光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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