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021984********,白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住张家界永定区**街**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2月26日被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证据不足,2020年1月8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古某某公安局对王某甲决定监视居住。同年7月9日,该局对其解除监视居住。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8月5日被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29日,吸毒人员伍某某(已判决)微信联系被告人王某甲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双方谈好价格为每克450元。伍某某通过微信转账2250元给王某甲。后王某甲驾车将约5克冰毒送至伍某某位于古某某**楼办公室,伍某某向王某甲支付300元车费,二人一起吸食了部分冰毒后王某甲驾车离开。
2、2019年7月7日,伍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王某甲购买冰毒,双方谈好价格为每克550元。伍某某通过微信转账2250元给王某甲。后王某甲驾车将约4克冰毒送至伍某某位于古某某**楼办公室,伍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向王某甲支付400元车费,二人吸食了部分后王某甲驾车离开。
3、2019年12月21日,吸毒人员王某乙微信联系被告人王某甲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300元给王某甲。后王某甲骑摩托车在张家界市永定区**路上将约0.3克冰毒交给王某乙。
4、2019年12月23日,吸毒人员王某乙微信联系被告人王某甲帮朋友“夏某某”(身份不详)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600元给王某甲。因王某甲没有600元冰毒贩卖,便通过微信转账退给王某乙200元。后王某甲将约0.5克冰毒交给“夏某某”。
5、2019年12月25日,吸毒人员张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王某甲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300元给王某甲。后王某甲驾车在张家界市“**”民宿外将约0.5克冰毒交给张某某。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王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交易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伍某某、王某乙王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及现场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向他人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晓莉
检察官助理:张红梅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古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