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51982********,汉族,技工学校毕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村**号,现住青岛市市北区**新区**号楼**单元**户,个体。2007年7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12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5年2月25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和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4日上午,邢某某(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另案处理)联系王某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另案处理)帮其购买冰毒,王某乙又找到贺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另案处理)联系购买冰毒,贺某某又找到被告人王某甲联系购买冰毒。王某乙与贺某某商量将从王某甲手中以800元购买的冰毒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邢某某,剩余的差价让王某甲再购买半包冰毒供王某乙和贺某某吸食,王某甲同意,王某甲明知贺某某等人系贩卖毒品,还联系毒品并贩卖,2019年10月14日下午,在青岛市市北区普集新区王某甲住处的西南门处,王某甲将两包冰毒给了贺某某,后贺某某将一包冰毒给了邢某某,剩下半包冰毒贺某某与王某乙自己留下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累犯、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艳芬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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