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7196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群众,务农,现住霸州市**乡**村**号。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霸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1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冀RM****号小型轿车沿霸州市迎宾道由西向东行驶,行至迎宾东道凯城上东区东侧时,与由南向北过公路的杜某某骑驶的自行车及王某乙骑驶的自行车相撞,王某甲驾驶的车辆失控后又与该路中心金属护栏相撞,致使三车及护栏受损,杜某某死亡,王某乙受伤。经霸州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甲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2019年11月25日事故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亲属谅解王某甲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证人杜某某的证言;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6、司法鉴定意见书;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8、协议书、申请书、赔偿凭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德峰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在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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