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一部刑诉〔2020〕45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单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间,被告人王某甲冒充北京首钢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员工,虚构欧洲六国低价旅游项目,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交纳旅行团费人民币25497元,后将钱款用于偿还个人欠款。
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1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景山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现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王某乙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明细、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其他证据: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苗蓉蓉
检察官助理:韩 晖
书 记 员:俞凯波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预审卷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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