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蛟检刑检刑诉〔2018〕31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1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蛟河市**街道**村**屯,现住蛟河市**街**号。曾因犯强奸罪,于2005年3月2日被**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13日被吉林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30日被蛟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蛟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5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无经济来源的情况下,为偿还前女友徐某甲欠款,在蛟河市**转盘附近对被害人王某乙谎称杨某某名下车牌号为吉H****0号的挂车为自己所有,以此车做抵押向王某乙借款现金人民币30,000.00元,后钱用于偿还徐某甲人民币28,000.00元,剩余的2,000.00元被王某甲挥霍,后因无力偿还欠款外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2)吉林省**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3)道路运输证复印件;(4)行驶证复印件;(5)**银行**支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6)收条复印件;(7)借据复印件;(8)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甲、王某丙、关某某、高某某、杨某某、朱某某、徐某乙、王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2)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栋柱
2018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在蛟河市**街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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