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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诈骗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417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5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95********,汉族,大专文化,江苏省东海县**家居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镇**村**号。

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1日至4月16日期间,刘某甲、王某乙和王某丙(均已判刑),经过合谋,由刘某甲负责出资先后租赁本市马台街99号苏A音乐餐吧、浦口区力朋广场二楼餐吧、浦珠北路家乐福超市附近“饭先生”餐厅等店面作为经营场所,并提供作案的酒水等工具,招募并组织刘某乙、姜某某(均已判刑)作为“外围”望风人员,招募并组织被告人王某甲、徐某某(已判刑)等人作为服务员,负责观察被害人的经济实力和神态等情形,并及时提醒“酒托女”控制诈骗金额,防止被害人报警,配合“酒托女”实施诈骗

在王某乙和王某丙(均已判刑)、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的直接策划和指挥下,李某甲、李某乙等十余名“键盘手”使用微信、陌陌等社交软件和虚拟定位软件,采取使用化名并冒充单身女性交友的手段结识被害人,以约会的名义约定被害人在刘某甲经营的场所附近见面。

2019年4月11日至4月16日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市浦口区浦珠北路家乐福超市附近“饭先生”餐厅配合“酒托女”实施诈骗作案18起,诈骗人民币25414元。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王某甲被抓获归案,主动退赃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户籍资料、前科证明材料、发案经过、抓获经过、东海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和收据等书证;

2.范某某等18被害人的陈述、微信和支付宝转账记录;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伙同他人骗取公私财物,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烈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联系电话:1836299****)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共三册),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意见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意见书各一份;

3.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王某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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